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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吊销仅仅是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列被告的话,还是公司为被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合法经营权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被注销或吊销后,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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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执照还未丧失主体资格。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因此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在清算期间继续存续,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不是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是一种行为,客观上并不必然产生使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后果,而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组成。”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人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二、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有当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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