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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
第一,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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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者可以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口头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关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继承法》(有效期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1124条【接受和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一,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第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第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具体是否有放弃继承补偿主要看双方协商解决,法律并没有硬性要求,双方也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说明相关事项,特别是对于有关财产的处理上,应当明确认定,避免后期造成遗产继承的纠纷,另外对于相关事项的代理办理,也需要根据代理和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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