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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的内容

2021-03-05
陈某钪、李某芬不服二审判决,以应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认为,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地位显然是并列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条款的立法意图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且不考虑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过错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之间的追偿权也证明了这点。因此,华能公司与应对申请再审人支付的医疗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二审只判决华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华能公司和共同赔偿全部医疗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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