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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包含: (一)警示; (二)处罚; (三)收走非法所得、收走不法钱财; (四)勒令停工暂停营业; (五)扣留或是注销许可证书、扣留或...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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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般是: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的,政务大厅应当统一发布通告,公布下列事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七)政务大厅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八)监督、举报电话;(九)依法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场所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者给予行政赔偿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复议请求应具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应当是复议申请的核心内容。但实践中并不严格要求申请人准确无误地说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只需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以及其因此受到的侵害即可。 (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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