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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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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①必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必须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就收养方而言,养育子女成年后,可以得到养育子女的同意;养育子女尚未成年时,必须经养育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育子女具有识别能力的,还必须征得自己的同意。②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财产和生活问题,没有争议。取消收养协议达成后,可到公证处公证或民政局办理取消登记。(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上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调解当事人,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解除同居关系,一直以来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 (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五)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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