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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规定,外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2、按照相...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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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养孙女有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抚养的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育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分歧】该案的争议焦点:小芹是李老汉的孙女还是女儿?小芹有无继承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芹是李老汉的孙女,小芹无权继承李老汉的遗产。虽然小芹是由李老汉抚养成人的,李某未抚养小芹,李老汉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可以看出,李老汉是为李某收养的,小芹是李老汉的养孙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是李老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老汉的遗产应由李某继承,小芹无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老汉是因为年龄相差悬殊,所以平时与小芹以祖孙相称,李老汉不是为儿子李某收养的,李某也未抚养过小芹。李老汉在收养小芹之前生有儿子李某,但小芹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李老汉收养小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李老汉与小芹的收养关系成立,小芹实际上是李老汉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李某共同继承李老汉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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