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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
在现场被破坏的情况下,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如果事故现场不是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暴雨,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如果现场损坏后无法举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则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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