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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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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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