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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二)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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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舅舅借了60多万的高利贷,在法律层面上高利贷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条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来看,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正因为这一点,高利贷放贷人不会去直接起诉,即便起诉也是回来继续骚扰,只有让这批人看到没有希望了,他们才会放弃的。 其次,放贷人的受罚主要是恐吓威胁和不间断的骚扰来到达要钱的目的。时间也具有持续性。你们再忍受一下,多报警几次,报个暂时清净。 再者,您们家,你舅妈表妹,外婆那边债务关系肯定是没有牵连的,只是因为这层关系导致牵连实在是让您觉得很无奈。你舅舅这笔个人债务恐怕在偿还清楚之前,难以安静了。 最后,如果想让放贷人起诉的,只有让他们觉得诉讼有利益,通过起诉执行到他的财产的,他们才愿意。就是说,知道你舅舅有什么财产的,执行可以拿过来的,那么他们是会愿意的。否则,这群人以他们自己的方法处理这个问题,难免再生骚扰。
放高利贷的后果: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没有太多改变,尤其在农村。借高利贷者的消费主要用于天灾人祸用以果腹、治疗疾病、婚丧嫁娶、子女学费、偿还旧债、生意资金投入。借贷者是普通社会大众的一员,对于借贷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来说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益。反而是高利贷的高利率让借贷者饱受苦痛,如果诉诸法庭,对借贷者借钱时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支持的。但四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需要说明的是,正因为高利贷的“高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面对借贷者不还钱,放高利贷者不会采取法律途径要债,而是以自己的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强迫借贷者还债,这不是普通百姓能承受的。因此,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受到困扰,不妨借助法律的力量使自己不受迫害。另外面对放高利贷者是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最好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度过难关。综上,因为四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要计算你已经还了多少钱,与四倍利息的差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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