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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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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补偿政策》是个假文件!第一、所谓的“2015年土地新政”前言表述不伦不类。根据网上流传的所谓“2015年土地新政”的版本来看,其前言部分表述如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特制定本条例。”这段文字与前两年盛传一时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前言立法目的完全是一字未改,抄袭得十分雷同。第二、政策与法律概念不分。从其前言表述的立法目的来看,所谓的“2015年土地新政”应该是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就应当按照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来予以制定,而中共中央显然不可能制定行政法规。第三、所谓的“2015年土地新政”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到该政策的内容来看,其制定的所谓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是以一刀切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考虑任何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对“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一律统一: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这显然是一厢情愿的规定,抛开地区差异不说,所谓的标准在法律层面上的表述肯定不是具体的数字,一般而言都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比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最后、真正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实,在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实制定了新的惠农政策,即俗称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其全名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上所述,征地补偿的标准具体情况可以到自己本地的官网上去查询,也是在实时更新的,国家对于不同征地补偿的标准制定都是从一定的角度为大家着想的,不同土地使用情况的补偿标准都是不同的,而且不同地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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