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
1、进行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可以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确定其立案标准,首先要看其盗窃的具体行为涉嫌哪种犯罪。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则涉嫌盗窃。在各地区的定罪量刑标准中,盗窃比信用卡诈骗更容易构成犯罪。上海的大额标准是1000元。如果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案追回。当然,我之前说的定罪标准在全国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如果想了解更清晰的立案标准,可以咨询当地律师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二、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