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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具有两个特征,具体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
犯罪预备具有两个特征,具体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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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刑法》规定,犯罪准备也称为准备犯罪。这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机构处于犯罪决心和开始犯罪之间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者有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知道他的准备行为是为侵犯某一对象创造条件,并希望确保犯罪的成功;客观地说,准备工具和条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准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是犯罪准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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