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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赌博不一定构成犯罪。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
参与组织网络上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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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不一定构成犯罪。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赌博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共有二十人以上赌博;(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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