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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一年以下),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不同地方的处理方法不同。具体包括四个事项,如果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信息,则应立即处理。信息不完整的,暂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应补充哪些信息。具体如下:申请保险(增加人员)说明1。提供信息(以下信息应附原件及A4纸复印件):①18岁以下人员:户口簿(户口簿中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未领取身份证的,不得提供)。②18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户口簿(户口簿中的所有成员信息均需复印)、身份证和学校颁发的学籍证明。③18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户口簿(户口簿中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明)。④生活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津贴领取证书。2、处理流程: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当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应当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者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办理完成后,经办人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果发现任何错误和遗漏,申请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进行纠正。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正确处理。业务验收时间为每月1日至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自次月起生效。社保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次性缴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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