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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是可以撤案的,如果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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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可以改变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肯定性,没有设定手续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审查机关转移到审查起诉中起草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起诉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变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该条款支持检察院更改罪名。审判阶段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规定,诉讼诉讼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诉讼罪与审判认定罪不一致的,应按审判认定罪作出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批准逮捕后,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接受审查。(一)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有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三)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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