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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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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制定。可见,单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来说,其补偿的最高标准为10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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