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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工作者不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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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是整个国家机关。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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