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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
不可以。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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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或结果有充分的预知,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由女方自行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性行为且未采取避孕措施是女方自愿,男方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离婚”一说,只需要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条、10条、11条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的。 如果能收集夫妻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家庭收入混在一起使用,且有婚后劳动收入购买车辆、修建房产的事实,可以先主张家庭析产,能根据贡献收入情况,析出夫妻应得的家庭财产份额,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也可以先离婚,然后财解决析产分割问题。 这种案子比较复杂,证据收集也复杂,建议在离婚前先找律师指导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方案。
不知道你所说的是什么方面的赔偿?如果是因为男方有家庭暴力或不忠行为,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男方没有这些方面的行为,法律并不认可“只要离婚男方就应该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而且,如果他确实没有赔偿能力,你即使主张了,也没有多大意义,赢了也执行不了。如果感情确实破裂了,那就痛快地离,没必要也不可能等到他有赔偿能力了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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