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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应由堆放人承担其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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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 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堆放物造成损害,如果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堆放人应予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后果,应依各自原因力承担责任; 如果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堆放人的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应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应由堆放人承担其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堆放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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