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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产生程序和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一个权利综合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发表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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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绘画、雕塑、摄影、影视作品中,如果该作品载有人的肖像,也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的问题。该作品著作权为享有,而作品中肖像的权利则归属于肖像权人。二权相比较,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这就是著作权无法对抗肖像权名誉权的规定。
什么是作品著作权问题: 作品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以对作品的支配权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即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的重要标准。 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作品著作权包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品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一般是不能转让、继承的,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以下四类: (1)作品著作权使用权。具体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以及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说其他传达室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法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作品使用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依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作品著作权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是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上面介绍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这与计算机软件的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作品著作权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附属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如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这些都是著作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并获得报酬权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电影剧本属于文学作品,即便未经历导演演员等二度创作被最终摄制为电影,亦可独立出版发行、以文字形式体现其文学价值。而剧本在拍摄过程中必然发生调整与更改,经历演员表演、导演调度、摄影、剪辑等等的二度创作,所以当剧本被拍摄为电影成片后,成片剧本(再度还原为文字剧本)与原先的剧本是有差异的,成片和成片剧本版权都属于全体制作人员——也就是制片公司。至于原剧本是否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独立使用,需要作者与制作方在订立转让合同时注明。因此若是出版社未经许可便出版电影剧本,便侵犯了原作者和制片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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