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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
1、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 2、转让时,除了一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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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 1、国有股权转让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判断一个是否有效,要从如下4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违反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首先,审查该是否书面通知了其他,其他股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是,则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是否违反的规定第二,审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的规定,如果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是否违反特别规定对受让股权的性质进行审查,例如有些特殊性质的股权如国有股,法律对其转让有明确规定,如果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是否违反了股权共有人的权益第四、审查受让股权的权属情况,如果出让股权为共有财产,而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国有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有: 1、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依法定程序转让; 3、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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