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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及配偶的银行存款. 2、《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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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财产在异地,法院会采用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如果法院没有采用这种方式,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具体法院是否采用,由法院决定。
法院财产强制执行文书得概念 允许申请执行的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仲裁机关制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和执行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一、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二、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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