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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义务。 (2)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对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6)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等等。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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