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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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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1.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优,但不适用有继承权的人;2.最佳的选择是与不具有继承权的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3.若无人愿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可直接订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他人;4.若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儿子会依据法定继承取得遗产。我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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