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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1、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原...
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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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原则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是法定原则处罚的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处罚的权利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相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得违反公正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裁判,公平处罚违法者。不能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处罚,也不能在不同情况下给予同样的处罚。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适应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严重程度和减免应当适应违法行为。四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运作。一种行为不再被理解。二、一行为不再处罚。(3)一种行为不再受到同样的惩罚。(4)一行为不得罚款两次以上。当然,一个行为不再受到惩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有以下例外:合并处罚、多层次处罚、多人处罚、多行为。第五,行政处罚结合教育原则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它不仅是一种制裁,而且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在适用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对手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由于行政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和对象也不同。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对方依法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为了真正保护对方的权利,行政处罚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行政处罚条列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国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可以引申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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