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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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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做股权质押,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的股权属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有; 3、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 风险提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就是说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做股权质押,合伙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的股权属于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所有; 3、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的股权。 风险提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就是说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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