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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多数情况一样,交通事故是可以调解的,但是交通事故中有一些情况不适合调解:1、受害者受伤严重,医疗结束前不宜调解2、伤势严重,需要安装假肢...
在这些情况下,停止调解交通事故: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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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事故车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形以及不需要做检验、鉴定的情形,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得到解决。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最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适合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是: 一、虽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 二、没有任何人员受伤,只是产生了财产损失的案件。 三、造成老年人伤残、死亡,但是对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没有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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