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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不适合进行调解?

2024-12-14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26条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调解: 1. 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3.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 4. 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 然而,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情况,交警部门不适用调解。然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并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26条第3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n(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n(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n(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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