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要证明感情破裂是相当难的。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的认定会比较容易1、一方有性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频繁的婚外性行...
实际上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很难用证据予以证实的,只有当事人心理最清楚,比如:常吵架的夫妻不一定感情就破裂了;表面上看似相敬如宾的夫妻,不一定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⑦证人证言 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④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①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②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③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让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306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