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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监督检查,对可能...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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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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