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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和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生育自由负责决定生育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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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背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公民既然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坠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多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等。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如下:(一)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二)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三)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综合上面所说的,非婚生子女对于我国来说是不能歧视的,而且非婚生子女同样也享受国家的任何待遇,但是在享受待遇的同时是必须要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样才算是合法的,所以,作为我们父母也应该在合法的条件下,做出合法的事情。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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