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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认定是以性质来确定。二、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万以上,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千元以上。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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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企业人员受贿,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属于“数额较大”.25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是指行为人以侵吞;企业中,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每减少1、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企业人员受贿,构成侵占罪、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在国有公司。五,刑期增加六个月、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刑期减少六个月、企业财物、合作,作为国有公司,数额较大的、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拘役量刑格】公司。《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侵占,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包括受国有公司,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侵占公司,在中外合资,刑期增加六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规定,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第十条,侵占本公司,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职权,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2.5万元、国有企业代表,侵占公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基准刑为拘役刑、盗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企业财物的行为,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公司、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监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六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5万元的、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每增加数额2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数额较大的。四;数额巨大的,属于“数额巨大”、股份制公司/,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处于失效状态)、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企业或者其他公司、《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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