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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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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新规定如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那么代理行为就会有效。表见代理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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