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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间拘留时间一般最长15天,如果两个违法行为以上合并处罚不超过20天。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加上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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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我国公民治安拘留复议审查期限是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当日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相应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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