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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点:1.军队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时所在省(自治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时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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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点:1.军队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时所在省(自治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时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市、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转业暂行条例》;第16条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安置。第17条配偶随军取得后可以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事转业干部的安置,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建设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充分利用人才、各得其所的原则。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独立就业的军事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金。
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三、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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