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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重审的条件为: 1、违反了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的规定; 2、对于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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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是否改判,根据案件查明的证据和事实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重审的条件为: 1、违反了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的规定; 2、对于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进行了剥夺或者限制,对公正审判可能造成影响; 3、审判组织的组成是不合法的; 4、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原判决以裁定的方式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上诉、抗议。重审是指上级法院认定审判不当,撤销原审判结果,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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