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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可以是出轨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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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出轨这一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提交。但是法院还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出轨事实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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