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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的能力。中国民法在规定法人的成立条件时,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它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但却没有如同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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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的能力。中国民法在规定法人的成立条件时,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关于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关于产品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等,都可以适用于法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是根据法人的意志,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职能,因此在其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他人的损害,法人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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