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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决定继续侦查,是因为证据不足吗?

2024-12-06
在检察官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时候,往往是由于证据不足,从而启动了继续侦查的程序。这种继续侦查,是指在司法机制下,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某些事实情况作出更深入的调查,并补充必要的证据,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此外,当检察官将案件交付审查起诉后,再次返回公安局进行侦查活动也可以视为补充侦查。 然而,现在已经取消了审查批捕环节的退回补充侦查手续。在案件需要继续补充侦查时,意味着现有证据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尚未满足逮捕条件,仍处于积极的搜集证据的侦察行动之中。公安局在完成补充侦查之后,可能会选择提出“不捕直诉”的请求,即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已经具备起诉的条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发起起诉。在检察官审阅之后,如果还认为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不足,或者虽然确定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不需要惩罚的情况,检察院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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