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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9
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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