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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婚假一律规定为三天,即使是再婚的男女也可享受三天的婚假。 按照法律规定,女生年龄满20周岁,男生年龄满22周岁方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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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2,现有条例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根据现有《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3,2018年开始晚婚假取消按照修正案草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但是某国企人力资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晚婚假取消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享受婚丧假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扣除。因此,可以判断,婚假对晚婚没有相应的特殊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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