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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如火药枪),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如气...
具体标准是: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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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购买原材料后又非法加工制造枪支,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经四川崇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程某被崇州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3岁的程某是崇州本地人,中专文化,机械专业毕业。 由于从小就对枪支有特别的爱好,中专毕业后的程某逐渐萌生了制作枪支的念头。2015年2月,程某从崇州市崇阳镇某机电、某不锈钢等经营部门市购买了射钉枪、钢管以及废铁等原材料。此后,他又在网上观看枪支制作的视频教程,自学枪支的结构和制作原理。最终,他利用自己所学机械和车床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使用他人焊接装饰门市内的机床、电焊等工具,通过将射钉枪焊接钢管等加工方式,将装修用射钉枪非法改装成一支长约70cm以火药为动力的长枪,用于乡间打鸟。 几个月后,程某又如法炮制将一支老式气枪改制成一支短气枪,后被其丢弃。2015年9月,因家人强烈反对,程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和若干铅弹交予朋友曾某(另案处理)保管。去年6月,曾某将该枪带至公司员工宿舍存放,直至同年9月被他人揭发。根据曾某的供述,程某随即在崇州市某汽修厂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崇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等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如火药枪),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如气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标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20发、气枪铅弹超过1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200发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的;(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和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的人员,在消除配备、配置枪支和弹药的条件后,擅自隐藏配备和配置的枪支和弹药,拒绝交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一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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