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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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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62条的规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等问题的书面意见。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强烈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于缺席判决,以免剥夺一方的诉讼权利,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限制或工作原因。一般案件的处理方法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因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使被告未出庭应诉,也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专门设立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的正义。所以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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