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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
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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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号码等;(二)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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