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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理市外户口迁至入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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