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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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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申请缓缴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补缴计划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同时享受其他待遇:(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前款规定的失业人员,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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