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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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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收养公证。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2、申请收养公证收养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公证程序如下所示: 1、公证双方当事人向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3、公证员对公证进行调查,《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4、制定公证文书。
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是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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