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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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