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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两个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对于两个公司合并前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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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方式:1、所有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内部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对于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过错程度多承担责任。2、只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伙人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劳务折扣出资比例承担;如果没有上述比例,可以按照约定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按其他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损失,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应当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和股东关系都将移转至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 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以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合并时应当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在单务合同中1、合同承受,或者仅享有权利。所谓合同承受。企业合并后。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企业合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2,共同协商处理。所谓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移转给第三人,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合同承受;(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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