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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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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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