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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触申请直接就破坏了在后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
可以,抵触申请直接就破坏了在后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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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抵触申请能否成立时,仅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的时间界限,所依据文本的应该是在中国提出的申请的公开文本,从技术上说,抵触申请公开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且是由“他人”申请日,这样就不会产生以上疑惑了
1、发明专利权人一般是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的,申请人为代办机构,而非专利权人。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必须要经中国境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新颖性的定义可以得出,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先申请已经公开、被公众所知,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存在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且该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由专利局公布了,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公告,则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因此,如果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则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实际审查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将不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所以,存在不具备新颖性的相同内容的在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但这样的专利权是不稳定的,即使被授予了专利权,但仍存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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